发布者:张凯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108国道煤销物流园区内兴建物资仓储超市,由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委托原告对工程项目监理。2012年8月18日,原被告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酬金为49万元,原告的监理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月31日。原告在对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因原告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经项目发包方和施工方协商一致,被告将案涉未全部完成的项目于2013年2月26日移交,原告自进场进行项目监理后直至被告将项目移交前一直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项目移交后,原告多次就项目移交之前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监理费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付,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监理费4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我方提出答辩意见,认可与原告的监理合同关系;因监理合同未完全履行,施工仅完成了地下排水工程,因对工程监理价格未达成一致,监理费用一直未予支付;同意支付监理费,但不应支付原告49万元监理费,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监理费用。
因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可合同解除。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监理费,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49万元给付,但我方不认可,合同实际上并未完全履行,即使是由于我方的过错,但损失也不应该是49万元,而是原告客观上遭受的损失,且需要证据佐证,最后,经我方据理力争,最后法院按照26.64万元判决,达到了我方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