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凯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7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乔柳芳、张凯旋,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镕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乔柳芳、张凯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尧都区贾得乡兴村盗窃一辆价值8000元的面包车。赃物已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尧都区贾得乡兴村,将于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五菱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8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领条,证人王某的证言,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临汾市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临尧价认字(2019)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