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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嘉兴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裴思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X与被告嘉兴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于XX负担。
裴思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