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X与被告嘉兴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于XX负担。
裴思文律师
发布者:裴思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X与被告嘉兴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