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XX与被执行人海宁XX公司、海宁XX公司、嘉兴市XX公司、潘XX、蒋XX、严XX、马XX、姚XX、姜XX、严XX、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负债较大,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海宁XX公司、海宁XX公司、嘉兴市XX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严XX、马XX、姚XX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XX、马XX、姚XX的下落及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裴思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