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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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海宁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裴思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1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4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XX与被执行人海宁XX公司、海宁XX公司、嘉兴市XX公司、潘XX、蒋XX、严XX、马XX、姚XX、姜XX、严XX、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负债较大,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海宁XX公司、海宁XX公司、嘉兴市XX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严XX、马XX、姚XX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XX、马XX、姚XX的下落及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十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裴思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1330420********2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