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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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宁波市XX公司、XXX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裴思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87人看过 举报

2020-06-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市XX公司、宁波市XX公司、X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张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裴思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1330420********2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