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市XX公司、宁波市XX公司、X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张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裴思文律师
发布者:裴思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市XX公司、宁波市XX公司、X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送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张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