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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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在广州离婚,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潘文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04-01

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是"硬骨头",股权则是"深水区"。

去年办过一个案子:男方婚后开了一家咨询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离婚时女方要求分一半股权,男方说公司负债200万,股权根本不值钱。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只能走司法鉴定,光是评估费就花了8万。

股权分割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横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公司法》两个领域——既要算清财产账,又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

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核心要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夫妻财产分割比例。就算登记你占90%、我占10%,只要是共同财产投资,离婚时原则上仍按共同财产平分。

(二)判断标准:看取得时间和资金来源

1、婚前取得,婚后无经营,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婚前取得,婚后参与经营/增值,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可分割

3、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共同财产,全部股权价值可分割

4、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但收益可分割)

二、股权怎么分?

路径一:要钱不要权(折价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非持股方放弃成为股东,由持股方给予经济补偿。

操作步骤

1、确定股权价值(协商、评估或竞价)

2、持股方保留股权,支付对方一半价值(或按法院判决比例)

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按协商价格

协商不成:委托司法评估(资产评估机构)


路径二:要权不要钱(直接分割股权)

非持股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持有相应比例股权。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注意: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4条已取消"其他股东同意"的前置程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仅有优先购买权。

三、一人公司的特殊处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离婚时如何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处理:

情况一:双方均主张股权

竞价取得:双方竞价,出价高者得股权,按出价补偿对方;或直接判决各占50%股权,将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情况二:一方主张,一方不主张

评估股权价值后,由主张方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情况三:双方均不主张

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分割所得价款

广州地区案例倾向:在一人公司股权分割案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倾向于判决股权归原股东一方所有,但需给予对方较高比例的折价补偿(通常不低于股权价值的50%)。

四、对方擅自转让股权怎么办?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现行有效):“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原则上,持股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无需配偶同意;但如果能证明"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给亲属、关联方),可以主张转让无效;不能证明恶意串通的,只能就转让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避坑建议

股权价值评估是把双刃剑。

如果公司实际价值很高,但财务账目不规范,或者对方故意做低利润,评估结果可能远低于真实价值。

实务建议

尽早保全证据: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资料

关注关联交易:如果对方将公司业务转移到关联公司,可申请审计

考虑"绝对控股"价值:如果持股超过67%,控制权本身就有溢价,评估时不可忽视

一人公司风险高: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股东,存在随意处分公司资产的风险,建议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在离婚前突击转让股权,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

如果你正在面临离婚股权分割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公司财务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司法评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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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洛亚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一、联系方式电话:18922338010(微信同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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