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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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2026年在广州离婚,宅基地房/城中村分红股权能分割吗?

作者:潘文静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次举报
2026-03-30

去年办过一个案子,女方嫁到广州某城中村10年,婚后夫妻在男方宅基地上盖了三层楼。离婚时女方要求分房,男方说:"宅基地是我爸的名字,你休想拿走一块砖。"女方反问:"那我这些年付出的算什么?"

这种纠纷在广州太典型了。城中村、宅基地、集体分红——这些带着浓厚地域色彩的财产,离婚时到底能不能分?怎么分?

一、法律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夫妻双方都不能分割所有权。能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遵循"地随房走"原则:谁得房子,谁获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房如何分割?

情况一: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

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无论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方式:协商分割,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补偿;或出售后分房款。协商不成,法院一般判决使用权分割(如一层归一方,二层归另一方)。如果房屋有证且具备分割条件,可判决所有权分割。

广州法院实务倾向:

  • 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

  • 如果女方离婚后仍属该集体成员(户口未迁出),可主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 如果女方户口已迁出或并非该集体成员,一般只能获得经济补偿,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情况二: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原则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例外情况:

  • 婚后对房屋有共同修缮、扩建、装修的,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 婚后共同还贷(如建房时有借款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应给予补偿

情况三: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宅基地房

很多城中村房屋没有产权证,这种情况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法院不判决所有权归属,只判决使用权。比如:判决第一层由女方使用,第二、三层由男方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诉。


三、城中村分红股权如何分割?

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城中村普遍实行股份合作制,村民持有"合作股",每年享受集体分红。

股权归属: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司法实践,村民合作股股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基于村民身份取得),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分红可以分割。

举例:男方持有某股份合作公司10000股,2020年-2025年婚姻期间获得分红20万元。离婚时:

  • 10000股股权归男方,女方不能要求分股权

  • 20万元分红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可分得10万元

四、拆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广州城中村改造频繁,离婚时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很多。

拆迁利益包括:

  •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 房屋价值补偿

  • 搬迁费、安置费

  • 回迁安置房


分割原则:

1. 基于夫妻共有关系的分割如果拆迁补偿是基于夫妻共有房屋产生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平分。

2. 基于户内成员资格的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通常按户内人口分配,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不一定是夫妻平分。

3. 具体处理

  • 货币补偿:已领取的补偿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 回迁安置房:如果已交付,按房屋价值分割;如果尚未交付,可另案处理或协商分割比例

广州地区典型案例思路:在某拆迁补偿案中,法院认定:2000年翻盖的房屋(宅基地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拆迁补偿利益为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包括男方父母、夫妻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分割;而2013年夫妻扩建部分的补偿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分。

五、避坑建议

户口没迁出,权益要守住。如果你是外嫁女或入赘女婿,离婚时尽量保留户口在村集体,这是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和分红权的重要基础。

特别提醒:

如果离婚后无房居住且符合申请条件,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但实践中难度较大)

如果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不要急于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权益,因为拆迁利益可能远超房屋当前价值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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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洛亚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一、联系方式电话:18922338010(微信同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1440120********87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