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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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在广州离婚,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潘文静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次举报
2026-03-27

男方父母在小两口婚后出了150万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结婚3年要离婚,男方父母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说这笔钱是借给夫妻俩的,要求返还。女方懵了:当初明明说是给咱们买房的,怎么变成借款了?

这种情况太常见了。父母出资的时候不好意思明说,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养老钱"面临被分走一半的风险,于是"赠与"变"借款"的纠纷铺天盖地。

一、法律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核心结论:根据出资情况和婚姻实际进行综合判断,出资来源作为分割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这是实务中最纠结的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主要解决"赠与情况下怎么分",但首先得确定是不是赠与。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1. 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父母和子女签订了明确的赠与合同或借款合同,按约定处理。但父母和自己子女事后补签的借条,证明力较弱,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真实性。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倾向于认定为赠与

根据目前的裁判倾向,父母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和事后补签的借条就认定为借款。法院会综合考虑:

· 出资时是否有借贷合意(比如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利息)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曾主张过还款

· 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 当地房价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

广州地区的实务倾向:如果父母无法证明出资时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一般认定为赠与。但赠与的对象是"出资款",不是房子本身。

三、离婚时怎么分割?

情况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前提: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

分割规则

1、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不管登记在谁名下)

2、要不要给另一方补偿?看情况

3、补偿多少?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o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结婚10年和结婚1年不一样)

o 是否生育子女

o 离婚过错(谁提离婚、有无过错)

o 对家庭贡献大小(家务、赡养老人等)

o 房屋市场价格

实务要点

· 如果结婚时间短(比如"闪离"),法院可能判决不给补偿

· 如果结婚时间长、生育了子女、对方对家庭贡献大,可能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一半)

情况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都有出资

分割规则

1、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确定各自份额

3、再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过错、贡献等因素进行调整

举例说明: 男方父母出资80万,女方父母出资20万,购买了一套300万的房子。出资比例是8:2,一般判决房屋归出资多的一方(男方),但给女方的补偿不一定是20%。如果女方抚养孩子、对家庭贡献大,补偿比例可能高于20%。如果结婚时间很短,补偿比例可能低于20%。注意:这种情况下房屋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分割时要先适用共同共有原则,再考虑出资比例。

四、避坑建议

如果你是出资的父母:如果想只给自己子女,务必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XXX一人",最好公证,转账时备注"赠与XXX一人购房款"。

如果你是子女配偶:保留好婚姻期间对家庭贡献的证据(家务、育儿、赡养等),即使对方父母全额出资,结婚时间长、有子女的,仍有权主张合理补偿。

特别提醒:解释二第八条淡化了"房产登记"的作用——即使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无约定,法院仍可判决归出资方子女所有。所以加名不等于有保障,婚姻的实际经营才是分割时的关键考量。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 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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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静律师/洛亚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一、联系方式电话:18922338010(微信同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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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87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