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谭某(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在受雇于某不锈钢公司提供劳务期间,于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该事故后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谭某虽已从侵权方及工伤保险基金获得部分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其实际工资,且双方《劳务协议书》中存在意在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导致谭某仍有大额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损失未能得到填补。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谭某委托刘卫平律师提起诉讼,寻求民事法律救济。
案件难点:
法律关系定性: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能否直接适用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待遇存在争议。
格式条款攻防:用人单位以《劳务协议书》中“除社保待遇外,其他费用自行承担”的条款作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免责。
赔偿项目竞合:案涉事故同时构成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中,哪些可以兼得,哪些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法律适用复杂。
事实与金额争议:双方对谭某事故前平均工资标准、护理期计算、社保拒付医疗费的性质等关键事实存在严重分歧。
代理过程:
刘卫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在诉讼中,刘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核心展开代理工作:
确立请求权基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论证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为本案诉讼奠定法律基础。
击破格式免责条款:深入阐述涉案《劳务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且涉及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依法应属无效。此观点成为否定用人单位核心抗辩的关键。
厘清赔偿项目性质:针对各项诉讼请求,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逐一分析其法律属性,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性质不同。
精确计算损失: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银行流水、工资表、医疗文书、社保核定单等全套证据,对各项损失金额进行精细化计算与说明,积极回应对方的每一项质疑。
案件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刘卫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确认条款无效:认定《劳务协议书》中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免责。
支持部分诉请:
判决用人单位向谭某支付护理费差额8,040元。
判决用人单位向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772.35元。
以上两项合计17,812.35元。
驳回其他诉请:法院以医疗费不得在工伤与侵权中重复主张、误工费已覆盖停工留薪期损失等理由,驳回了谭某关于医疗费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一审虽未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但在以下方面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法律定性成功: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超龄工伤劳动者有权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寻求救济,并宣告用人单位意图免除自身法定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扫清了后续维权的主要法律障碍。
部分诉求获支持:为当事人直接争取到了近1.8万元的赔偿,肯定了用人单位因少报工资导致社保待遇降低时应补足差额的责任。
奠定上诉基础:一审判决中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关系的认定,成为了后续二审上诉的核心争议点,为一审原告(后为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并最终在二审中赢得改判(该案经上诉,二审法院已改判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奠定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本案展现了刘卫平律师在应对复杂劳动争议时,敢于并善于就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论辩,即使在一审未完全如愿的情况下,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部分合法权益,并为案件的最终圆满解决铺平道路。
律师简介:
刘卫平律师,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实务,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清晰的诉讼策略,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
刘卫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