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9月,陈某为其子张某投保了XX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24年4月,张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为由,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投保人张某1、陈某(张某父母)遂委托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刘卫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一审情况:
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加黑字体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且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逆转:
刘卫平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并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有力抗辩:
提示义务履行时间点认定错误: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才通过微信发送保险条款链接,且该链接无法直接在微信中打开,属于合同成立后的交付行为,不能认定为订立合同时已履行提示义务。
缺乏投保人确认证据:保险单及相关告知文件均无投保人签名确认,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在缔约阶段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举证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对其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
保险单系单方制作,无投保人签字,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5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财保肇庆公司向张某1、陈某支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符合“订立合同时”这一法定时间要求,且须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刘卫平律师精准把握《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格式条款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积极作用。
律师简介:
刘卫平,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保险、合同、侵权等民商事纠纷处理,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多次在复杂诉讼案件中实现良好代理效果。
刘卫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