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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平律师成功代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逆转胜诉赢得20万保险金赔付

发布者:刘卫平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2-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9月,陈某为其子张某投保了XX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24年4月,张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为由,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投保人张某1、陈某(张某父母)遂委托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刘卫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一审情况:

  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加黑字体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且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逆转:

  刘卫平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并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有力抗辩:

  提示义务履行时间点认定错误: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才通过微信发送保险条款链接,且该链接无法直接在微信中打开,属于合同成立后的交付行为,不能认定为订立合同时已履行提示义务。

  缺乏投保人确认证据:保险单及相关告知文件均无投保人签名确认,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在缔约阶段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举证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对其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

  保险单系单方制作,无投保人签字,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5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财保肇庆公司向张某1、陈某支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符合“订立合同时”这一法定时间要求,且须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刘卫平律师精准把握《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投保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格式条款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积极作用。

  律师简介:

  刘卫平,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保险、合同、侵权等民商事纠纷处理,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多次在复杂诉讼案件中实现良好代理效果。

刘卫平律师,获医学学士学位,自2003年至2011年在佛山头部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及法务事务,后于2012年加入律所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医疗纠纷、取保候审、法律顾问
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
1440620********68 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医疗纠纷、取保候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