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谭某(已届退休年龄)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某不锈钢公司为其投保的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存在“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费用自行承担”的免责条款,导致谭某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及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大额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金差额等损失未获赔偿。谭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仅部分支持其诉求。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卫平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
案件难点:
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涉及劳务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的交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的竞合与区别。
格式条款效力:用人单位以《劳务协议书》中的格式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工伤保险赔付责任。
损失计算争议:双方对谭某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护理期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否重复主张等关键事实与法律适用存在根本分歧。
一审不利局面:一审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部分答辩意见,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诉求未予支持。
代理过程:
刘卫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细致研析,精准锁定上诉突破口。在上诉状及庭审中,刘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论述:
厘清法律性质:明确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法律基础、功能与侵权责任中的“误工费”性质不同,二者分属公法与私法不同领域,依法可以兼得,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进行简单抵扣。
驳斥格式条款:论证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协议书》中免除自身法定工伤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涉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依法应属无效。
精准计算损失:针对工资标准、护理期等争议点,结合银行流水、工资表、医嘱等证据,进行逻辑严密的计算与说明,主张应以更符合事实和逻辑的方式认定谭某的月平均工资及合理护理需求。
案件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刘卫平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二审改判: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部分。
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的部分。
改判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谭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9,679.9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刘卫平律师在涉超龄劳动者、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待遇交叉的复杂领域内,通过精准的法律辨析和有力的庭审主张,成功实现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两点重要裁判规则:
权利可双重主张: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同时主张,不因获得侵权赔偿而当然抵销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付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预先免除其法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而无效。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6万元的关键赔偿,维护了超龄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起到了积极的警示和示范作用,展现了刘卫平律师在处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水准和执着精神。
律师简介:
刘卫平律师,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严谨的逻辑分析、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强烈的责任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刘卫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