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XX、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在本案中,由于是彭XX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且XX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对彭XX伤残等级结论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不采信彭XX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结论。同时,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足损伤致跟、跗、跖骨等足弓结构组成骨的骨折愈合后,足弓X线测量值异常(不在临床医学足弓正常参考值范围以内且与健康存在明显差异)或/和维持足弓功能作用的肌肉、韧带严重损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所称的足弓结构破坏。彭XX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第3页载明“……左足第2-4跖骨骨折,……未引起左足功能障碍……但骨折也导致其生理结构的完整性得到破坏,未达到完全破坏的范畴,属部分破坏,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8)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即彭XX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没有依照上述适用指南的规定对彭XX的左足弓进行X线测量,也没有对左足弓X线测量值是否在相应临床医学正常参考值范围内进行查实,而仅仅以“骨折也导致其生理结构的完整性得到破坏”为由,不能认定彭XX左足的损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之规定,故彭XX单方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存疑。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19)粤12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刘卫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