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宗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XX在贵阳市云岩区XX,利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窦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XX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中,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系初犯、偶犯,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黄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盗自行车一辆的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窦XX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