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分批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答复。代理律师不妨各取所需,因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释明审查。
1.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 2000年10月26日法经[2000]244号 山东省高级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此复 。
2.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2004年4月6日法函[2004]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此复。
作为代理律师,不妨各取所需,万一对方律师存在业务疏漏,在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条件下,有可能为己方争取到法律上的利益
马付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