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付华律师
马付华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德州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后,如何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作者:马付华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近日,湖南益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梁先生与徐女士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改名为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行为确实欠妥,但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是否恢复原姓名应尊重其本人意愿,诉讼中徐女士及儿子均未到庭,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给当事人变更子女姓名指明了一条出路:不隐瞒离婚事实,只要公安机关给更改了就难以恢复。


本律师查阅了全国各地的案例,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院都可能不支持恢复姓名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

关于子女姓名更改的法律规定有:《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二条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者对方下落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禁止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更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并未严格禁止单方更改姓名。

为了避免对改名后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将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单方改名申请解释为也可以受理。只要申请方没有隐瞒离婚事实,公安机关改名就不违法。从山东省的规定来看,虽然要求父母协商一致,但也没有规定单方申请不予受理。同时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向另一方核实是否协商一致。这种解释方法赋予了公安机关较大的自主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不支持将姓名改回的判决比例并不低。



 

马付华律师,2008年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法学理论扎实,逻辑严谨,受过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检索专业训练。2006年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