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姓名]于[入职时间]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从事[具体岗位]工作。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间],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至当月底。申请人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金额]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金额]元。
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 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费用。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过程
仲裁委员会于[受理时间]受理本案,并依法指派仲裁员[姓名]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实,并提出相应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已签订相关入职文件,且劳动合同是协商一致解除。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了申请人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发放情况等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上述裁决。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订了入职告知书,但该告知书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在劳动关系解除方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让其去其他公司看看,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且未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解除程序,避免因违法行为引发劳动争议。
王体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