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体安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简阳市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机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卡特336设备两台用于成都建工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科工学院一期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了机械租赁价格、费用支付时间、律师费承担等内容。2019年1月根据工程进度,原告完成了机械施工,2019年1月3日、16日被告钟某与原告完成结算,确认应付原告机械费用426630.0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机械费用,同年2月2日被告就剩余147010元机械费用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但被告一直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裁判结果:
1、简阳市X建筑劳务公司与钟某共同向王某支付租赁费14710.00元;
2、钟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73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