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自2016年起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共537000元。2017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
判决结果: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某偿还借款537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3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王体安律师
发布者:王体安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自2016年起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共537000元。2017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
判决结果: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某偿还借款537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3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