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体安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24日,原告绵阳XX公司与被告签订《环氧树脂地坪合同》,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包干单价为29元/㎡,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以及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约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施工,于2018年2月交付被告,被告遂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2018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对原告工程总量及总价款进行确认,但至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5万元工程款,剩余157,052元拖延不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判决结果:
由被告四川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XX公司支付工程款157,052元,并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日利率计算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