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被告优高雅公司将绵阳华润中央公园项目发布给被告欣逸公司后,2015年10月6日。2015年7月18日、2017年9月16日,被告欣逸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工程合同书》,将绵阳华润中央公园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单价及工程量,并约定工程款支付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约完成合同内容,经二被告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18年5月16日,被告欣逸公司向原告出具结算书,对原告工程总量、总价款、欠款进行确认,但至今仍有104098元工程款未支付。
对方反诉请求:
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215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反诉原告将绵阳华润中央公园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并签订《工程合同书》。反诉被告施工后,在质保期内,外墙出现不同的质量问题,经通知,反诉被告拒绝修复,导致反诉原告另找他人维修,共支出维修费21500元。
我方反诉答辩:
1.主体不适格,反诉被告系违法分包。2.答辩人承包工程时,与欣逸公司口头约定不承担质保,同时合同没有约定质保期,涉及的7.9.11号楼是本来就是在旧墙上改装不存在质保,涉案工程没有质保期的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质保责任。3.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没有依据,答辩人的外墙施工仅是外墙的一小部分,答辩人的施工部分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什么导致的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答辩人只是侧面的施工没有对正面施工,被答辩人提供的照片不是答辩人施工的部分;外墙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被答辩人没有证据支持;被答辩人对其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以合法规定通知答辩人,且答辩人也明确告知施工工程没有质保;被答辩人找其他人修护行为没有合同的依据,且对其主张的找他人修理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被答辩人主张修理的单价、总价没有证据支持。涉案分包工程发包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且被答辩人在2018年5月16日向被答辩人出具结算书时已对欠付工程款的总价确认且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
1、被告欣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工程款69464.05元,并承担该款资金利息;
2、驳回反诉原告欣逸公司的反诉请求。
王体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