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王某骑电三轮送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中,王某受伤严重,左大腿下全部截肢,身心严重受损。在王某住院期间,本律师开始代理案件,收集了全部资料,并在医治过程中,协调机动车方积极垫付医药费,出院后按期进入伤残鉴定环节,并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医疗中的自费药部分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适用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未支持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我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提出上诉,认为都应按照受害人一方适用的赔偿标准来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本次争议较大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印发了一份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至本案审理结束没有其他新的赔偿标准,但按此标准赔偿太低,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指南提出,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一般采用普适型标准,且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在代理阶段,本律师指导王某到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四川省高院在2003年出具的一份残疾辅助器具费安装标准,于现在来说太过久远,物价变化巨大,再适用对当事人绝不公平,但其并未废止。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参照四川省高院2019年的审理指南中规定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句规定,指导当事人在安装假肢时,按此操作,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王体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