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勤律师
刘学勤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学勤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荣,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装修费用492783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860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一)将其位于杭州市下沙圈圈里某森林蛋糕店承包给乙方(原告)进行装修施工,合同总价款以最终决算为准;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定制道具发货前支付40%,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10%;若迟延付款则甲方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所涉全部款项由甲方委托丙方(被告二)代表甲方向乙方付款,如丙方未履行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202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对账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92783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应支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于2021年7月7日与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款为492783元。二被告未依约支付装修款,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装修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费用492783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7日起以492783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60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某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刘学勤律师,原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曾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现为杭州市滨江区婚姻家事于传承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