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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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文**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成功获赔289984.23 元

发布者:刘学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7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告文**,身份证号*****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学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身份证号码*****汉族安徽省*****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4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负责人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诉被告张***、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萧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9 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 11 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委托代理人刘学勤被告某财险萧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玲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文**起诉称2019 8 12 17 52 分许*** 驾驶其浙*****小型普通客车沿萧山区东瑞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许路路口西侧位置撞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杭备40455823 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盲目驾驶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故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诉讼请求判令某财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54.52元(121954.52 80000 元-4000 )、住院伙食补助费 4900 元(100 / × 49)、营养费 6000 元(60 / × 100 )、误工费 17775 197.50 / ×90 )、护理费 8887.50 元(197.50 / ×45 )、残疾赔偿金 275875.60 元(62699 /×20 ×0.22)、 扶养人生活24785.14[儿子6884.90元(31295/×2× 0.22÷2)、父亲 8261.88 元(31295 /×6 ×0.22 ÷5 )、 9638.36 元(31295 /×7 ×0.22 ÷5 ] 交通费 500 鉴定费1200 财产损失 8157 元(电动车 2700 金项链 5457 、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00 元等损失共计 397034.76 元,非医保 费用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张***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同承担

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某财险萧山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无异议。二、浙*****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 医疗费,实际金额应是 116825.01 元,其中外



购药金额21469元无医嘱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如法院认定属合理费用也属非医保费用应予扣除还应扣除伙食费733.70非医保费用12185.242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0/ ×49 3 营养费认可 30 / ×60 4 误工费时间无异议但未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据不予认可5 护理费认可 140 / ×45 6 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证据不足只认可农村居民标准但无其父母生育子女和生活来源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余无异议7交通费, 无异议;8 、鉴定费,自行委托产生,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予 承担;9财产损失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可10精神损害抚慰酌情认可 6000 元。四、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

答辩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70%答辩人已付80000

经审理查明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责任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无异议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9诊断为左侧颞部皮肤外伤后缺损侧耳后上方头皮坏死左足及右手皮肤软组织缺损感染骨髓炎头皮毁损伤左侧耳廓毁损撕裂身多处皮肤毁损缺损颈椎损伤等;经核算,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 95356.01元(含伙食费 733.70 病历复印费 6 元)、外购烫伤膏、医用杀菌 保护剂票据金额为4965 医疗仪器器械(伤口负压引流辅料包票据金额为 16384 拐杖票据金额为 120 2020 10 据原告、平安财险萧山公司的共同申请,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事故致原告头面部等皮肤毁损经治疗现遗有面部瘢


痕形成达7cm2 头皮瘢痕(无毛发面积达 40.0cm2分别构成 1 9 1 10 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依次为 90 45 60 产生的鉴定费原告支付 1200 原告育有 1 子刘晓明(2004 8月出生)。

另查明2018 9 26 平安财险萧山公司与张***订立 电子保险合同一份,张***将其浙*****车辆向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任赔偿限额为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死亡伤残 110000 财产损失 2000 商业三者险为 1000000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机动车商业 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载有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等内容。

庭审中,原告要求张***承担90%责任确认张***已付4000平安财险萧山公司已付80000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外购药品和拐杖等票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户口本、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身份证照片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居住证明口本电动项链购置凭据欲证明原告在受诉地居住生活工作已 4父亲闻天明(1946 9 月出生)、母亲刘心兰(1947 7 出生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所主张的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下同及财产损失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故涉及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仍有不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合考量双方过错作用大小及交通方式危险性由张***负 80% 、原告负 20%的责任较为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之规定*****车辆形成的是电子保险合同安财险萧山公司的举证已证明其履行了责任免除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但原告主张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内赔偿符合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本院应予支持超过部分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有权免赔原告的医疗费中伙食费病历复印费不属医疗费范畴应予剔除审查外购药品医疗器材与治疗原告事故损伤均有关联性


杖属残疾生活辅助具范畴均应支持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未举证证明外购药品医疗器材等属非医保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律后果;经审核,平安财险萧山公司提出的非医保金额应属合理予以确认原告因事故受伤主张赔偿误工费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其和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或近三年收入状况的证据工费护理费参照2020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0521元计算为宜原告的举证与待证其在受诉地居住生活和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且经审其居住地已属城镇区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为宜但原告未举证其有5个兄弟姐妹无法确定扶养人人数故主张赔偿其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未经评估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该主张本院亦不予确认原告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用医疗费115965.31元(95356.01 元-733.70 元-6 元+4965 元+16384 )、住院伙食补助费 2450 元(50/×49)、营养费 3000 元(50 / ×60 ), 121415.31死亡伤残误工费 14922.99元(60521/÷365×90)、护理费7461.49元(60521/÷365×45 天)、残疾赔偿金 282760.50 [275875.60 元(62699/× 22%×20)、刘晓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884.90] 残疾生辅助具(拐杖)120交通费 500合计 305764.98财产损失鉴定费1200原告因事故受伤致残在肉体上

神上造成一定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800以上共计437180.29

因此告的上述合理损失平安财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 121200 [医疗费用 10000 元(即非医保费用 死亡伤残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1200]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251036.04[437180.29 121200 元-非医保费用余额 2185.24 ×80%],合计 372236.04 ***应赔偿1748.19元(非医保费用余额2185.24×80%)。因张***已付 4000平安财险萧山公司已付 80000故平安财险萧山公司实际尚应赔偿原告289984.23

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20129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赔偿**损失289984.23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6减半交纳3628元(文**已向本院预

由文**负担 803 元,张***负担 2825 元。

原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学勤律师,原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曾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现为杭州市滨江区婚姻家事于传承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