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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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学勤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黄阳、刘学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529.3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准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并在转账时候备注“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被告承诺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当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蒋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某尚欠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院支持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某某应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学勤律师,原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曾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现为杭州市滨江区婚姻家事于传承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