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几大亮点
作者:肖凤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2次举报
2025-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问题作出规定 :
一、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标准:根据《解释二》,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形,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可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二、 规范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若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以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三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保障了劳动者在转包、分包等情形下的权益。
四、 确定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防止关联企业通过混同用工规避责任。
五、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补缴后,可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
六、规定特殊待遇与劳动合同订立相关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若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平衡了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