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代为销售B公司所开发的房产,B公司按照销售房屋的数量向A公司结算佣金;双方签订合同的有限期为2016年12月18日到2017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A公司代理销售房屋到2017年10月份,B公司向A公司结算了自合同签订之日到2017年5月份的佣金,尚未结算2017年6月份至10月份的佣金。双方之间没有续签合同,亦没有针对未结算佣金进行对账。针对事实合同和佣金具体金额的问题,A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买房客户的录音证据,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客户通过A公司介绍购买了B公司开发的房产;2)向客户开出的收据,证明客户的数量,B公司应当向A公司结算佣金的数额。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尚未结算的佣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A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与B公司续签合同,尽管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但是A公司在本案中有举证责任,A公司以录音证据证明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明显证据不足,首先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比较薄弱,很容易被对方否认或不予认可,况且该录音证据只是与客户之间的录音,并不是与B公司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因此,该证据的证明力比较薄弱,法院不予采;。后针对A公司主张具体的金额问题,A公司提供了与客户之间的收据,该项证据也不能足够证明与B公司的往来关系及具体的金额,法院对于该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合同。无论处于哪种合同关系之中,书面的合同都作为保护自己这方权利,约束对方履行义务的一项重要证据,因此,订立书面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同时又不能拿出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事实合同的期限,因此,具有很大的败诉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对账,签订对账单。对于这样的委托代理合同来说,合同的金额并不是固定的数额,因此,及时对账确定对方应当给付的佣金十分关键,这样才是最有力的能够证明对方所欠金额具体是多少的证据。
3、对账单应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者由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的对账单,需要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该负责人是在授权范围与授权时间内签订的该对账单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