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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签了《借条》但未能提交支付凭证,也能认定借贷事实实际发生

发布者:肖萌萌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27人看过

【案件情况】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王某陆续向李某借款,李某多数均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在王某多次借款后,为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双方多次签署了《借条》。直至2022年5月18日,双方对于以往多次的借贷往来签署最后一份《借条》,约定王某共借款75万元,除本借条外,原来所签署《借条》一律作废。现李某依据《借条》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矢口否认,认为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故成讼。

【法院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实际向王某出借了75万元?

经过两审终审,二审法院认定:首先,从王某于2022年5月18日向李某出具的《借条》及王某向李某还款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结合李某曾经营公司及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双方借款还款均有现金支付惯例等情况考虑,李某具有分别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75万元借款的能力。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尽管李某未能提交75万元的款项支付凭证,但本院结合以上案件事实,认为李某称75万借款系由发生在2022年5月18日前的多笔借款组成且多为现金交付的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故对李某主张的75万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认定,最终判决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分析】

   借条和欠条本身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在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则有败诉的风险。对于签署借条并保留支付凭证已分享过文章,读者可自行翻阅。但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误把欠条签成了借条的情形,本案虽签署的是借条,但实际上具有欠条的性质。故在未能提交支付凭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银行记录、原来的借条作为辅助证据,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而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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