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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房贷不用还!首付款要返还!

发布者:肖萌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953人看过

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0日前,王某陆续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108956元。2020年6月30日,开发商(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7月16日,王某作为借款人,建设银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王某提供借款25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约定贷款期限及还款金额后王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出相关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王某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王某交付的涉案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解除王某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致使王某购房目的落空,进而导致《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解除王某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人和买受人”的规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王某支付的首付款返还给王某,并赔偿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因此,王某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首付款108,956元及已向建设银行所还贷款本息,并赔偿首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首付款利息,王某要求以108,9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开发商对此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未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依法应由开发商直接向建设银行进行清偿。开发商在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后,建设银行应当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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