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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同判裁判规则

发布者:肖萌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84人看过

规则一:预定书、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谅解备忘录、谈判纪要等预约合同不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除外

规则二:多份买卖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冲突,文义解释作起点,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中心的目的解释为主要解释规则,习惯解释作漏洞补充,诚信原则决定解释方向,各规则综合运用并相互印证,选择真实、最终、更优解释

规则三:借名买房除因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合同应为有效。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享有要求出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请求权,但不直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规则四:农村村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一般应认定无效

规则五:为套取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规则六:当事人一方仅以房屋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规则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若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则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规则八:房屋买卖恶意串通的认定应由异议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和相对人具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证明标准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规则九:代理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被代理人(房屋所有人、出卖人)利益,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对被代理人相对无效

规则十:房屋买卖合同中避税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规则十一: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应坚持客观主义原则,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规则十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规则

规则十三: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可解除;开发商与买房人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十四:一房数卖中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串通抢先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其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规则十五: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之继承人协助继续履行合同。如出卖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

规则十六: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

规则十七:房屋买卖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对方将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相应义务

规则十八:房屋买卖合同税费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约定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惯常做法不应认定为行业惯例

规则十九:法院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计算和认定房屋差价损失

规则二十: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办证、迟延交房等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债务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的时效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三年

规则二十一: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履约情况、违约原因、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对方造成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

规则二十二:逾期交房损失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为该租金标准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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