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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泸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钱利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古蔺县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付X,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付X配偶,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XX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8926271U。
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陈XX,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付X,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王X,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泸州XX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金兰广场东侧(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四川XX律师。
在本院执行泸州XX公司(以下简称“泸州XX”)与陈XX、付X、王X、付X、泸州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付X对本院(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9)川0525执115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泸州XX申请执行陈XX、付X、王X、付X、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州XX出借的款项实为新XX公司使用,且新XX公司提供了担保物担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查封新XX公司地下车库又查封异议人房屋,因新XX公司地下车库已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属于超标的查封,故请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泸州XX与被执行人陈XX、付X、王X、付X、新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525执1156号。依据(2019)川052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XX、付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XX借款本金XXX.84元,并从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1.0925%支付利息至该借款还清时为止,被执行人王X、付X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泸州XX对新XX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古蔺县帝景XX(不动产权证为:川2016古蔺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古蔺县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9)川0525执1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X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X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X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9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9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古蔺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9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川0525执115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粮油公司)1层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XXXX0104],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付X名下的位于古蔺县(粮油公司)1层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XXXX0103],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9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9)川0525执1156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XX公司位于古蔺县帝景XX(不动产权证为:川2016古蔺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古蔺县不动产权第××号)”。本院在对该车库评估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周XX主张2016年7月26日新XX公司就已将该车库租赁给案外人周XX经营,租期17年。2020年4月20日,案外人周XX与新XX公司签订“终止车库租赁协议书”,解除了2016年7月26日双方签订的车库租赁合同。另查明,泸州XX与新XX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清单记载新XX公司车库评估价值为2061.432万元,泸州XX提供了四川金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并开始拍卖新XX公司抵押给泸州XX的位于古蔺县帝景XX,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目前没有发现其他可能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形。即便新XX公司位于古蔺县帝景XX的车库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权,还可以通过处置被执行人陈XX名下房屋实现债权。故对异议人付X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古蔺县XX作出的(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二、(2019)川0525执1156号之三、(2019)川0525执115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扶建华
审判员  曾凡争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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