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李X,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冯X,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陈X,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冯XX,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冯X、陈X、冯XX、李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5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5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