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利律师团队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916160157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王X、付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钱利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7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X,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X,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U。
法定代表人: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XX,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付X,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泸州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金兰广场东XX(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四川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付X与被申请人泸州XX公司、陈XX、付X、泸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X、付X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付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付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XX
钱利律师团队律 已认证
  • 19161601573
  •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586分 (优于87.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2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利律师团队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3799 昨日访问量:2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