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木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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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风险及责任

作者:相木森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7次举报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股东出资不足

①、公司法规定,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时,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股东出资不足,对于其他股东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公司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依据合同法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

定义,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出资资产价值低于约定的出资额,例如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评估作价的资产来出资。此种情况与出资不足的区别在于股东完成了出资行为,对于其他股东不构成违约,相同点在于,需要在出资不实的差额部分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股东非经法定减资程序抽逃出资

常见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有:

①、验资后直接非法转出

②、虚增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

③、关联交易或虚拟交易转出资金

四、刑事风险及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相木森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