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股东出资不足
①、公司法规定,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时,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股东出资不足,对于其他股东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公司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依据合同法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
定义,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出资资产价值低于约定的出资额,例如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评估作价的资产来出资。此种情况与出资不足的区别在于股东完成了出资行为,对于其他股东不构成违约,相同点在于,需要在出资不实的差额部分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股东非经法定减资程序抽逃出资
常见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有:
①、验资后直接非法转出
②、虚增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
③、关联交易或虚拟交易转出资金
四、刑事风险及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