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相木森,专注刑事辩护,结合2025年北京法院、检察院刑事大数据,专攻37天黄金取保、不起诉、缓刑辩护。
一、结论
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并以当前有效的司法解释(即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相关意见)所界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关键分档依据。辩护工作的核心,则应当围绕“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交易真实性”(是否存在真实经营)以及“涉案金额”(准确核减虚开数额)三大核心要素展开,以争取无罪、罪轻或从宽处理。
二、法律分析及司法实践参考
(一)核心法律规定与量刑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量刑分为三档:
量刑档次 | 适用条件 | 刑罚 |
基础档 | 虚开税款数额较小,无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无法追回的税款≥300万元)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二)量刑情节与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量刑情节至关重要:
1. 法定从宽情节:
o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o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从轻、减轻;有重大立功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o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
o 退赃退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2. 酌定从宽情节:
o 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
o 初犯、偶犯。
o 合规整改:对企业合规体系进行整改,并取得成效。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
1. 锁定“交易真实性”证据:
o 收集:与开票方之间的采购/销售合同原件、货物运输单据(收货单、送货单、物流凭证)、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承兑汇票)、入库/出库单、财务账簿等。
o 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否形成闭环,证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发票内容(品名、数量、金额)与交易完全一致。若存在“票货分离”(如挂靠、代开发票)但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应重点收集证明“主观无骗税故意”和“国家税款未受损失”的证据。
2. 核算“涉案金额”:
o 准确计算:依据发票、账目、银行流水,精确核算被告人个人实际参与的虚开税款数额。警惕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按总数分摊”或“重叠计算”等情况。
o 争议处理:法院对无证据支撑的“参与数额异议”将不予采纳。因此,律师必须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撑的、经得起推敲的核减意见。
3.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o 收集证据:公司内部会议纪要、财务制度文件、决策记录、部门分工等,证明虚开行为(1)体现单位意志(如由公司决策层决定);(2)利益归属单位(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
o 明确责任: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者),为认定从犯、争取较轻刑罚奠定基础。
(二)沟通与协商要点
1. 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o 明确告知:“有实际经营”不等于“可以随意虚开”。即便有真实业务,若发票金额、品名严重不符,仍可能构成犯罪。
o 风险告知:2026年虚开发票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减,尤其在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风险极高。若无专业律师介入,极易出现责任混同、税额高估等不利后果。
o 行动指导:建议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合规整改,完善发票管理、财务审计等内控制度,争取合规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2. 与办案机关沟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o 争取认罪认罚:评估案情,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争取不起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或量刑建议的较大幅度从宽。
o 积极退赃退赔:在证据范围内,第一时间启动退赃退赔程序,这是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黄金筹码”。
(三)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设计
· 核心争议焦点设计:
1. 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核心争议)
2.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发票内容是否一致(事实基础)
3. 被告人参与虚开的具体数额是多少(量刑基础)
4. 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责任划分)
5. 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足以适用缓刑(量刑结果)
· 诉讼请求(辩护意见核心):
o 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o 请求法院依法核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
o 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
o 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四、风险提示
风险类别 | 具体风险表现 | 应对方案 |
证据风险 | 证据链不完整:仅凭口供定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票货分离”但无主观骗税故意的证据难以收集。 | 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和“无骗税目的”的反证。 |
数额风险 | 数额高估或重叠计算:侦查机关可能将整个单位的虚开总额直接认定为每个责任人员的数额,导致量刑档次跃升(如从基础档跃升至十年以上)。 | 精细数额辩护:通过阅卷,逐一核对每笔发票对应的资金流、货物流、合同,制作详细的“涉案金额对比表”,向法庭清晰展示被告人个人实际参与数额。 |
主观认定风险 | “有实际经营”抗辩失败:法院可能将实际有经营但发票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虚开,并忽略“无骗税目的”的抗辩。 | “三要件”论证:综合论证(1)有真实经营;(2)主观无骗税故意;(3)国家税款未受损失。三者缺一不可。重点论证后两个要件。 |
地域差异风险 | 地区量刑差异:以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对虚开案件追责极为严苛,量刑梯度可能更高,对“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也可能更严格。 | 关注地域裁判规则:深入研究本地区、尤其是上级法院的近两年生效判例,预判本地法官对核心争议点(如“票货分离”定性)的裁判倾向,并据此调整辩护策略。 |
相木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