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木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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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之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应诉之道

发布者:相木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
、一方的
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
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
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
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
、婚前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
买房未登记
5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
、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相木森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