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木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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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

发布者:相木森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7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3、隐瞒了共同财产的存在,符合婚姻法所称的“隐匿”,该行为在离婚时就已经存在,且隐瞒的目的就在于不愿意分割,侵占了对方应得的部分。即,评价隐匿不要求有转移的动机。

4、主张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应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5、一审判决书不作为二审证据提交。二审可以没有证据。

6、本案中对方律师请求法庭对其补充的证据视为新证据来使用,我方不认可属于新证据,理由是:这些证据在一审时都可以获取。

7、以后对于视频、音频等证据,要仔细核对,是否有拼接、剪辑。


相木森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