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8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月17日间,张某某组织被告人肖某某、鲍某某等人从益阳沅江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天元区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取现。其中:鲍某某以负责带供卡人取现及存钱,肖某某联系在株洲寻找供卡人。宗某、何某某等人作为供卡人,在违法资金打入其账号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共计取现732314元并转移给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共计违法所得为35600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过程
冀黎律师第一时间向宗某了解了相关案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前往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迅速剖析全案的争议焦点、制定辩护策略,围绕五个关键点展开辩护:
1、宗某离婚后一直以摆地摊为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020年疫情来袭后,她的的生意受到极大影响,2022年后基本上是入不敷出。此时,她的母亲又突发脑梗,为了给母亲治病宗某几乎花光所有积蓄,生活十分困难。此时,同案被告告知她提供银行卡赚钱的方法,宗某才因一念之差从而误入歧途。
宗某主观上仅仅是缓解经济危机而提供银行卡,但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其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2、宗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3、宗某主动退赃,并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4、宗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5、宗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宗某无前科劣迹,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说明其没有再犯可能性且易于改造,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从宗某的个人情况、涉案情节、悔罪态度来看,苛以实刑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改造成长,通过社区、家庭及社会教育,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目的,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辩护成果
2023年8月16日,法院对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轻判为缓刑的判决结果。宗某在受到警醒、教育的同时,也终于避免了牢狱之灾。同时,该判决体现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而且还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手段,刑罚的惩罚作用与其教育改造作用应当同时进行,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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