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黎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897411777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谈谈诉讼策略选取的重要性

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1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题记:民间借贷纠纷是律师业务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其法律关系一般结构并不复杂,法律规定也容易被普通人所接受和理解。通常,在一方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形下,法院往往能迅速结案。但在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己见,诉讼过程中交锋十分激烈。

以下是我最近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本案,希望能够对:“1、出借人仅有借款凭证,但缺乏转账记录,法院如何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2、欠款人有转账记录,但未收回借条,法院如何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或部分偿还);3、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庭审发问、发现对方陈述与证据之间的逻辑漏洞等手段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升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案情:2020年6月间,当事人肖XX找到本人,希望我能够代理他与周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这里略微交代一下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两人都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商人,肖XX也长期在周XX所控制的公司当中持股,两人之间有着相当多的商业和经济往来。同时两人原本也都有自己的律师团队,但由于双方渊源较深,且本案基本事实中也存在一些敏感和不能明说的部分,所以双方团队的律师都不愿意接下本案,最终阴差阳错下肖XX才找到了本人代理。

案件接洽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核实相关证据。肖XX将借款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说明,并且提供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肖XX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息三分。周XX,2014年7月11日)、3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鉴于他提供的证据和陈述都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所以我没有过多考虑便接下了本案。

第一次庭审

但案情根本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肖XX也没有把全部的情况向律师进行说明。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当我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即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头嗡的一声就大了,银行转账情况如下表:

时间

肖转账给周

周转账给肖

2014-07-18

350000元

2014-08-30

315000元

2015-10-13

100000元

2015-11-26

130000元

2015-12-15

20000元

2015-12-15

20000元

2015-12-16

40000元

简而言之,根据周XX提供的证据显示,肖XX虽主张出借了50万元,但仅有3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5年11月那笔我方并未主张系借款)。同时,2014年7月——2015年12月间,周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累计向肖XX转款共计52.5万元,表面看来,周XX已经将全部借款和利息还清。对方代理人的意见也十分简明扼要:1、仅借款35万元;2、35万元借款均已还清。

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我方败诉的结果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而我手头一时也没有反击的武器,情急之下我只能申请提交新的证据即肖XX在2014年以前与周XX的银行往来账记录。并简明扼要的向法官表达了几个观点:1、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我方系开庭时才看到,需要时间进一步核实证据的真伪以及向肖XX了解他对于证据的说法;2、周XX与肖XX系商业伙伴,双方在借款之前也有过相当多次的经济往来。因此周XX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并不能证明上述转账系偿还借款;3、希望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以便于查明本案事实。

同时我也向对方代理人抛出了三个问题:1、2014年8月30日转款的31.5万元,其中有多少是偿还本金,多少是利息,是多长时间的利息?2、2015年10月份和11月份双方之间的转账是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还是其他?3、周XX提供的所有转账是否都是用于偿还借款。对方代理人给出的答复是:1、其中30万元系偿还本金,1.5万元系利息,是以30万本金为基础,一个半月的利息;2、2015年10月份肖XX转账给周XX10万元系无息借款,周XX11月份就已经偿还,同时多出来的3万元系偿还之前的借款;3、周XX提供的所有转账均系偿还借款。

可以说,上面三个问题为我最终的翻盘奠定了基础,只是当时的我未露声色。首先决战的时刻还没到来,没必要那么快的亮出底牌;其次,庭审笔录对方还未签字,万一他们意识到其中的问题而改口,那这个案子也就真的悬了。

第二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的过程虽然相当惊险,但因为我已经埋下了三颗胜利的种子,所以尽管当事人隐瞒了部分真实情况,我心里倒也并未感到特别沮丧。庭审过后我立即找肖XX核实了证据,并要求他针对对方提供的转账记录等尽快的搜集和补充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告诉他第二次开庭法官可能会问到哪些问题,如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答等。根据提示,肖XX此次也带来了另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即周XX本人手写的一份分红说明“XX公司截至2014年共计盈利800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周XX,2014年X月X日”,肖XX想说明的是,2014年7月18日周XX向他转账31.5万元,正是对应的该笔分红。

遗憾的是肖XX是周XX公司的隐名股东,分红说明上也没有确定肖XX具体的分红金额,所以该证据充其量仅仅是一份间接证据。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庭审时,由于法官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禁止律师提示和发表意见,肖XX一下子自乱阵脚,他回复称“31.5万元是否系分红我也不能百分之百确认,我只能说当时有分红的迹象”。老实说,听到当事人这么回复的时候,所有律师心里只会闪出一个想法,那就是“我要炒掉这个当事人,这个案子我不做了”。

好在犯错的不仅仅是我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犯下了更加严重的错误。在律师发问环节,我再次提出了第一次庭审时所抛出的三个问题,但这时周XX的说法已经与他的律师不一致了:1、其中30万系偿还本金,1.5万元系利息,是以35万本金为基础,一个半月的利息;2、2015年11月份给肖XX的转账13万元系偿还10月份的10万元借款,是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双方一笔勾销;3、提供的所有转账均系偿还借款。

好吧,我继续不动声色,等对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下一次,最多下一次庭审,我再打出所有的底牌吧。

第三次庭审

鉴于双方分歧巨大,法官出于慎重考虑组织了第三次庭审。当然庭外我也没少花功夫,由于现在的法院断案要求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我一口气向法院提交了一个公报案例和三个最高院案例。同时我也写下了书面代理词,详细说明了最高院裁判观点、我方观点以及对方在陈述与证据之间存在逻辑漏洞等。通过这些工作,我感到法官的内心确信已经逐渐的偏向我方,我知道,万事俱备,只欠最后的庭审了。

前两次庭审中我所提出的三个问题,看似轻描淡写,但恰恰是针对对方的诉讼策略中,他们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孙子兵法》云“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好的诉讼策略,是先立于不败之地后攻敌弱点,而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恰恰提供了一个不好的反面教材。

首先,根据我方的证据、肖XX的经济实力以及他与周XX的私交而言,对方只认可借款35万元是相当不明智的。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明过类似的裁判观点“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肖XX所提供的借条没有任何瑕疵,且他与周XX系常年的朋友及商业伙伴,他的银行账户上动辄几百万的资金流转,对于他来说,拿出15万现金借款给周XX有问题吗?可见,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所采取的一切攻势和努力,都是在做无用功;

其次,表明只借款35万元,直接导致了己方整个证据逻辑体系的崩溃。如果根据他们的逻辑进行推演,在借款后的第二个月周XX即还款31.5万元,其中30万元系偿还本金,此时周XX仅欠款5万元。但根据周XX本人和他律师的陈述,后面的转账都系还款,即周XX为了偿还5万元本金,其后一年的时间先后向肖XX转账四次共计21万元,这种说法无论是谁都不会相信吧;

  • 对于31.5万元的转账,周XX和他的律师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已经导致法官的内心确信向我方偏移。更加致命的是,他们前后两次的陈述都还存在漏洞:1、如果是以30万本金为基础,一个半月的利息(借条约定月息三分),利息应当是1.35万元而非1.5万元;2、如果是以35万本金为基础一个半月的利息,利息应当是1.575万元而非1.5万元。

可惜庭审笔录上双方都已经签字,说出去的话再也收不回来了。

后记

不出所料,第三次庭审后不久,我收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当然,对方也可能会继续提起上诉,但作为律师来讲,这个结果始终是值得欣慰了。在复盘的时候,我时常在假设,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承认借款50万元,加上他们所提供的50多万转账记录,这个案子我还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吗?

我本人也代理过很多更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所运用的诉讼策略不尽相同,有的案件诉讼过程也更加曲折,但通过这样一个相对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希望能够说明诉讼策略在一场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能够冷静、全面的分析案情和取舍证据,懂得以退为进、不胜不战的道理。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自己的问题,面对自己的人生。

冀黎

2021年5月11日

冀黎律师 已认证
  • 18974117773
  •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9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283分 (优于97.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78篇 (优于94.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冀黎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0972 昨日访问量:737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