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评价法官
律师在辩护和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撰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律师表达思想,论述观点的重要文件。笔者认为,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来撰写,不能在文书中对法官的裁判进行评价。
法律文书,特别是刑事、民事上诉状,本来就是对一审不服而撰写的。二审终审制的程序设计,其目的就在于最大可能保证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上诉重在说理,不在评价。评价法官是一种主观臆断,是唯心主义。特别是民事案件,本来就是有输有赢,难道只有法官判你胜诉才是公平公正吗?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输了官司抱怨天,抱怨地,很正常。但是作为律师,不能和当事人一样,把这种抱怨转移到法律文书中,对法官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只能引起法官的反感,同时降低自己的法律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