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T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A公司停工,并产生额外的吊篮租赁费用。A公司将T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吊篮租赁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T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85505.2元,吊篮租赁费50863.5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A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对A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因此T公司仍需支付工程款。
关于吊篮租赁费,法院认为,由于T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且未通知A公司撤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A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吊篮租赁费。
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尽管A公司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但法院依然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确保了工程款的支付。同时,本案还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沟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合理管理工程进度和成本,以及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担机制,是降低经营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