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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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玩失踪,业主如何挽回损失?

发布者:王贺群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4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2)鲁0214民初7494号

原告:马XX,男,2000年1月14日出生,撒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山东XX律师。

被告:曹XX,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

原告马XX与被告曹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2021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面房装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9,000元,支付原告店面延期开业期间的亏损20,000元,支付原告店面延期开业期间产生的房租41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曹XX口头约定,原告将店铺门面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曹XX,门面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路××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5日,装修费总额为46000元。双方约定后,原告先后分四次给被告曹XX转账39000元,但被告曹XX消极怠工,所干的工程质量极差,装修进度异常迟缓,并且时常连续数天联系不上被告,被告曹XX未按照约定工期完工。原告无奈于2021年11月4日联系被告曹XX补签了一份《门面房装修合同》,顺延工期,约定2021年11月8日之前被告曹XX保证完成原告的门面房装修,并交付使用,如果被告再次没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则向原告全额退还已付的全部装修款。合同签订当天开始,被告曹XX彻底联系不上,再未给原告进行装修。被告拖延工期,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曹XX未作答辩,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曹XX微信详情页打印件1张;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0张;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的电子支付凭证打印件4张;原告签订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的店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无异议取回,当庭播放原始载体)。证明:2021年9月24日,原告将由其承租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的店铺门面委托给被告装修,被告前后四次从原告处要走装修费共39000元。但被告消极怠工,装修进度异常迟缓,所干的工程质量极差,并且时常连续数天联系不上,被告承诺20天完工的装修工程一直到2021年11月4日迟迟未完工,导致原告的店铺一直延迟开业。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原告承租的该店铺年租金为5万元,被告消极怠工造成了原告的营业损失和房租损失4167元。

证据2、《门面房装修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无异议取回)。证明:由于被告经常联系不上,拖延装修工期,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4日补签《门面房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的店铺装修,装修工程总价46000元,另约定了违约责任:施工期内如果不能按时交工被告应向原告全额退款。

证据3、原告店铺经营报表截图打印件5张(当庭出示原始载体)。证明由于被告怠于施工导致原告店铺延期开业至2021年11月24日才营业。原告2021年12月店铺收入41,382元,原告仅主张20,000元店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4日,原告马XX与被告曹XX口头约定,原告马XX将其从青岛XX公司处承租的店铺门面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曹XX。门面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路××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15日,装修费总额为46000元。双方确认上述约定后,原告马XX先后分四次给被告曹XX转账39000元。后因装修工程迟迟未完工,2021年11月4日,原告马XX与被告曹XX签订书面《门面房装修合同》,约定:委托方(甲方)马XX,承包方(乙方)曹XX。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门面房装修。为保证工期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签合同,以便共同遵守。1.工程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路××。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工程开工日期:2021年11月4日。4.工程交工日期:2021年11月8日。5.工程总天数:4天。6.承包价格:肆万陆仟元,小写46000元。7.违约责任:施工时间之内如果不能交工乙方向甲方全额退款。甲方签字马XX,乙方签字曹XX,后被告未能如约完成装修工程。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马XX与被告曹XX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并支付部分工程39,000元,被告曹XX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期为原告完成装修工程。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装修款,却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完成该装修工程,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被告违约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的《门面房装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的原告支付的工程款39,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延期开业造成的经营损失20,000元和延期开业期间产生的房租费41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简单归责于被告一方,原告在选择装修工程承揽人过程中,存在选人、用人过失,为保证工期顺利完成,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可信度更高的承揽人。对原告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马XX与被告曹XX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的《门面房装修合同》;

二、被告曹XX返还原告马XX装修工程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被告曹XX负担。被告曹XX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付给原告。

王贺群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实战型专业律师,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就职于大型央企从事计划合约工作,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