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贺群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30日,原告作为被搬迁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社区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协议编号648号,房屋应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屋搬迁补助:正房部分126000元附属房部分19800元其他补助0元;第四条约定临时过渡费2年计36000元;第五条约定搬家费共计2000元;第六条约定总补助款共计183800元;第七条约定被搬迁人在搬迁人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助协议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的,搬迁人自收到房屋钥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搬迁人搬家费及2年临时过渡费,搬迁人在收到房屋钥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搬迁人80%的房屋搬迁补助,计116640元,尾款在交付最后一处安置楼房找差清算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另查明,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补偿款。
法院判决:
被告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XX、原告孙XX支付搬家费、临时过渡费等费用共计154640元。
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遇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补偿款迟迟未落实的情况,即便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产权证件,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也不能以此拒绝履行,而应负有主动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拆迁户一定注意,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跟拆迁方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上诉注意事项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处,都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