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贺群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2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孙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X公司,该车辆在X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XXXX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孙某、X公司、XX公司、X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判决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X公司承担超出的赔偿金额,孙某及X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中,将XXX公司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告起诉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关系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形。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