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存在本质不同,适用对象存在明显区别,决定了从法律施行之日分段计算与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能等同或者参照适用。
经济补偿金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无过错,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有补偿性质,是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为了经济发展,同时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衡平作用。
但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具有明显过错,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功能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更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课以惩罚性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因劳动者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单位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而是依据该条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
其中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两项在实务中是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最多的两项,很多单位想当然的,反正在试用期,看着员工不顺眼,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也一样,与上司顶一句嘴就视为不服从单位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而开除员工。但是这样的理由在实务中大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