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违约的类型:货币出资的未足额缴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办理转移手续。
(二)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其基于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该出资瑕疵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对该情况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债权人承担: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一次责任+发起人连带责任
1、当股东出资瑕疵,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该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而不是连带责任。
2、当股东出资瑕疵,并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详情如(三)的第二点。
4、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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