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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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