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货品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货品的权利,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3、货品的状况
货品的状况是指货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货品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货品或实现质权时,就货品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货品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货品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
当出质人将货品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⑴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⑵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货品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