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如果因购房者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如果是由于开发商乙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另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