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二)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婚姻法解(二)》第10条第2、3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订婚之后没结婚需不需要返还彩礼
我国现行法虽然不保护婚约关系,但是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上,无论哪一方解除的婚约,彩礼作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送的财物,该彩礼的赠与行为以和对方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返还。
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