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04条和第303条专门规定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即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